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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龙戏凤 - [做生活]
2009年04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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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六年,鲜和当年所学纠葛;去年下半年参加年级在京同学小聚,来的二十多个里干本行的竟超过一半,检察院、法院均有,中院的同学依稀记得是当时学生会主席之类,看上去莫测高深,不像吾辈天真浪漫、一潭秋水。甚少和他们打交道,也打过交道——前几年领导打离婚官司,曾托过同学关照法官(如何关照法,且看下文)。
这回是彻头彻脑用上了:代理出版社供暖合同的纠纷(出版社未为退休职工缴纳累计十余年的供暖费)。一审前也怪自己没有认真对待,固然查找了相关法律规定,适用法律和答辩理由,答辩状数百字了事,准备的材料、证据不够充分,比如诉讼时效,从何时算起又到何时截止,并没有细分来看。然而原告(供暖所)的材料、证据更不充分,一审法院草率判决,其判决速度之快、判决书之简单、行文之草率,令我们瞠目结舌——当年部门领导离婚的官司,按惯例第一次起诉判不离,第二次也该判了,拖沓至今三年,熬不死人,所以才想托同学给法官施压,按法律规定判案——我代理的官司不到一周就判了。
实在没太多的时间续找材料,单位也不派车,扰我来回坐四五个小时的公共汽车找当事人访谈、核查材料,从六个方面(1.出版社与供暖所未签有任何供暖协议;2.出版社与职工未签有任何供暖协议;3.最近一个年度供暖费追溯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;4.可以认定由当事人自己缴纳供暖费为明确的意思表示;5.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;6.参考可比性其他单位实践。)写完数千字的上诉状,自以为庭上辩论可以坚持几个小时。
谁料峰回路转,交完上诉状后,在网上意外查得数例类似案件,无论一审二审判决,俱偏向原告,基本不认定诉讼时效,理由是供暖的不间断行为可以认定为连续的事实行为,即只要持续供暖,无论多少年未催缴均认定在诉讼时效之内——政府规定供暖单位必须供暖,故即使供暖单位怠于行使民事权利,法院也人为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对方,实在与法理不合;同时,法院也认定虽然没有任何形式的合同,只要供暖单位供暖,即认定事实合同关系存在——我自然不会在法庭上提起行政诉讼,只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范围理解,作为职工单位有理由要求供暖单位停止供暖,即不会存在事实合同关系,然而还是政府的规定,供暖单位必须供暖,如此供暖行为不啻刑法上可以认定的“强卖”行为,究其根源,还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。
果然,二审开庭时,仅就上诉状针对的法律程序问题,如一审未就相关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质证、辩论,重新走了一遍过场,将核心问题隐去不提,在次要问题上大下工夫,自然这些都是经过质证、辩论的——二审终于没有违反法律程序问题了。
供暖体制捆绑于计划经济体制,有看法认为既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,当然有义务为职工缴纳供暖费用,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,有多少国有出版单位靠国家支持,俱是商场里摸爬滚打,企业职工都做好准备自己承担,法院还人为把责任从职工转嫁到企业。30年来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,供暖体制却还是铁板一块。2005年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就改革供暖体制发布了一份文件,供热商品化的操作措施不可谓不与时俱进,然而至今三年过去,其他大部分省市不说,就连试点单位也无回声。
二审法官和气面孔,自言刚以“维持原判”判决类似案件,对我晓以大义,所说无出上述之外者,一派为政府办事的正气,天可怜见,法院也是政府他家开的。
开完庭,又要出差,自省反正不是自己的官司,若不服调解至对方申请强制执行,还是我的事,费了那么多力,花了那么多时间,不想前功尽弃,有个台阶也就下了:做个调解,双方各退一步,减了数年的费用,限期缴纳。
话说回来,近来常随人大出差,以身外身看官场,政府本位无处不在,那所谓权力机构的人大、政治协商的政协,不过是面上好看,遑论不知几房几妾的民主党派无党派。
(04/14/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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